自质量大师克劳斯比提出“零缺陷”理念,有人张口闭口“零缺陷”,特别是汽车行业的客户对供应商的那种傲慢和不公,交货有点瑕疵便要强行退货、返工、要求这风险评估那改善报告的。
与其说是不公,其实是不专业,根本没有理解“零缺陷”的实质,甚至连“缺陷”的含义都不理解。
“零缺陷”有两点主要含义。
一是理念层面的,即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,不断追求“零缺陷”的长远目标,有点像咱党追求共产主义伟大理想一样,具有方向性以引导企业进步。
二是法律层面的,但首先要理解“缺陷”的含义。在产品质量法中,“缺陷”是一个法律概念。
下面一段是百度的内容:
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、原材料和零部件、免费看污的十大app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,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。
缺陷,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。
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,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。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因素。
广义地说,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,即构成瑕疵。
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。如产品的外观、使用性能等。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。
中国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: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;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,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是指不符和该标准。
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。
《产品质量法》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,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,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: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,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、用途和有效期限;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。
有学者如此解释: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------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,也可以这样说,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,是产品存在瑕疵。
由此看来,日后修订《产品质量法》时,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。
所以说,咱们做质量的不要“零缺陷”挂在嘴边,说多了就使人对这么美好的“共产主义”理想产生怀疑、反感。
首先要明白什么质量问题是“缺陷”,哪些问题只是“瑕疵”,不是不符合规格的(out of specification)都说是质量缺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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